[ 路丁前言 ] 前不久,西安市兴庆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款案子,上诉人规定被上诉人还款贷款1.六万元,但被上诉人在提起诉讼时失踪。上诉人出示了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纪录截屏做为直接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最能体现“透支卡4个月没还”“周一让你结清,我们俩两清”等內容,但并未被人民法院采纳。
究竟如何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可以做为直接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呢?兴庆人民法院表明,可以被做为直接证据采纳,必须具有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相关性三个法定条件。
此案中,在真实有效层面,上诉人递交的微信证据仅有截屏,沒有保存初始终端设备媒介即手机微信APP中的数据信息,造成 真实有效没法核查,且上诉人曾将被上诉人微信拉黑删掉,在法院案件审理时也没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大大的消弱了直接证据的证实力。
合理合法层面,上诉人递交的截屏仅有聊天内容,沒有另一方私人信息页面或是微信号码等,闲聊桌面显示的呢称不可以立即偏向被上诉人自己,因此不可以确立证实闲聊的內容的确产生于原、被上诉人中间。
相关性层面,上诉人递交的聊天内容尽管包括还款的信息内容,可是额度不确立,不可以详细反映1.六万元贷款的客观事实,不可以与上诉人认为的1.六万元关联。
因此,此案中上诉人递交的直接证据不可以证实其客观事实和认为。最后,上诉人掌握到自身直接证据的不够,撤销提起诉讼。
审判长评价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化管理的持续发展趋势,手机微信早已变成大家生活起居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是民事诉讼案子中,出現了愈来愈多的微信证据,尤其是微信聊天纪录和支付宝转账纪录,已日趋变成民事经济纠纷中有关法律行为、钱财计付的关键直接证据。但微信证据归属于电子数据证据,都具备应用人真实身份隐敝且信息内容易被伪造等特性,这在一定水平上将会危害其证实法律效力。
合理运用微信证据维护保养自身的利益,理应留意下列难题:一是来源于合乎法律法规,非实名注册微信的被告方,理应明确微信记录的彼此为此案的被告方;二是微信聊天的內容不可以模棱两可而且要具备一致性,可以体现要想证实的客观事实;三是电子数据独立做为证实根据,有时候并不充足,也要尽可能出示别的直接证据开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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