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丁前言 ]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区域划分经历了数次变化,直至八十年代以后才逐步平稳。解放初期,全国性一级行政区是“战区”,现有六个,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华中、大西北、西北,推行党政军一体化管理方法,没多久即被撤消。修复省制以后,为名上全国性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县—乡三级制,但事实上推行的是省—地市—县—乡四级制。截至2019年06月18日,全国性现有3185县市,城市334个,区县285一个。
一、省级行政单位
全国性现有省部级行政区域划分企业34个,在其中23个省(包含台湾地区),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全国性现有地市级行政区域划分企业334个,在其中294个地市、七个地域、30个自治区、三个盟。
三、县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全国性现有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分企业285一个,在其中966个地区、367个地级市、1347个县、117彝族自治州、49个旗、三个自治旗、一个经济特区、一个自然保护区。
四、乡镇级机关事业单位
全国性现有乡镇级行政区域划分企业39888个,在其中两个区公所、2111六个镇、939两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一个中华民族苏木、824一个街道社区。
在这种机关事业单位之中,市辖区和较大的市下管辖区、县,自治区所辖县、彝族自治州、市。而城镇则是中国农村基层的机关事业单位,伴随着全国经济平均水平的提高,愈来愈多的乡改革为镇,因而,将会在不就的未来,镇将是我国农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的广泛种类。
自治州、自治区、彝族自治州是少数名族聚居地地域的民族自治地区,在其中自治区等于地市的行政部门等级,但它关键所管县和市,如今有一种呼吁期待自治区也可以设区,以便捷一些经济发展较比较发达的自治区提升大城市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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