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丁前言 ] 束缚是古时候木质的狱具,包含桎、梏、拲(gǒng),全是拘束犯人手和脚的狱具。
桎是木质脚镣,用园木或木方正中间打洞,让罪囚把两脚塞进去后用绳子捆牢,有的用木楔子连锁加盟,视其罪刑轻和重来决策時间长度。
梏是首械,即颈枷,与后人的木枷刑具相近,罪犯示众时要在枷板上注明罪囚的名字及其罪行,借以通告别人。拲是木质手拷,双手共一木,与后人的铁手拷相近。
1937年殷墟小屯一处监禁奴仆的地穴中出土文物的陶俑手腕子上面带著拲,男俑手拲在背后,相近近现代的背铐,女俑手拲在身前。西周时期将被囚者的罪刑分成从上到下三等各自应用不一样的狱具,给与不一样的管束。
《周礼·秋官·掌囚》记述:"上罪梏拲至桎,中罪束缚,下罪梏。"即,对重特大施暴者要颈戴梏并且用拲缚住两手,另外用桎限定两脚的行動随意;一般的施暴者必须颈戴梏,足带桎;而轻度施暴者仅仅颈戴梏。戏曲《玉堂春》中的苏三所戴的刑具便是梏拲合一的。王的同祖仅仅拲手,有爵者仅仅桎足。桎、拲、梏三种械具全是木制的,后人归纳为"三木",故三种械具所有傍身的罪囚称之为"三木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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